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
部门 1. 目的. 无人机系统(UAS),又称无人机,提高了美国的生产力,创造了高技能工作岗位,并正在重塑航空业的未来。 从物流和基础设施检测到精准农业、应急响应和公共安全,无人机已经在改变着各行各业。 电动垂直起降(eVTOL)飞机等新兴技术有望使货物运送、客运和其他先进的空中机动能力实现现代化。.
美国必须加速无人机技术的安全商业化,并将无人机系统全面纳入国家空域系统。 现在是加快测试和实现无人机常规操作、扩大国内生产规模以及将值得信赖的美国制造的无人机技术出口到全球市场的时候了。 建立一个强大而安全的国内无人机行业,对于减少对国外资源的依赖、加强关键供应链、确保美国人民享受到这项技术带来的好处至关重要。.
Sec. 2. 定义. 为本命令之目的:
(a) “机构 ”一词具有《美国法典》第 44 编第 3502(1)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b) 术语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和 “无人机 ”具有《美国法典》第 49 编第 44801(12)条赋予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的含义。.
Sec. 3. 政策. 美国的政策是通过以下方式确保美国在无人机系统的开发、商业化和出口方面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a) 通过及时、基于风险的规则制定,加快将无人机系统安全纳入国家空域系统,从而实现常规先进操作;;
(b) 通过支持行业主导的创新,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简化审批和认证程序,包括消费品交付和环境审查,推进无人机系统技术在国内的大规模商业化,包括其安全可靠的制造、生产和集成;以及 (c) 通过支持行业主导的创新,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简化审批和认证程序,包括消费品交付和环境审查,推进无人机系统技术在国内的大规模商业化,包括其安全可靠的制造、生产和集成。
(c) 通过更新经济政策和法规、协调贸易、融资和对外交往工具,加强国内无人机工业基础,促进可信赖的美国制造无人机系统的出口。.
Sec. 4. 扩大商用无人驾驶飞机系统的运营. (a)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运输部长应通过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局长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允许出于商业和公共安全目的对无人机系统进行常规视距外 (BVLOS) 操作。 最终规则应酌情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240 天内公布。.
(b)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运输部长应通过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局长,为评估 BVLOS 操作的性能和安全性制定明确的衡量标准,并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180 天内,确定并描述实施 BVLOS 的其他监管障碍和挑战,并通过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主任向总统提出建议,以迅速解决这些问题,并为未来的规则制定或立法行动提供信息。.
(c)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120 天内,运输部长应通过联邦航空局局长启动人工智能 (AI) 工具的部署,以协助并加快根据 14 C.F.R. 第 107 部分对无人机系统豁免申请的审查。 这些人工智能工具应
(i) 支持对拟议行动进行基于绩效和风险的评估;;
(ii) 确定实质上类似的先例,并建议采取一致的缓解措施;;
(iii) 协助美国联邦航空局确定具有足够安全数据或重复批准模式的运营类别,这些类别可能需要进一步制定规则,以消除对个别豁免的需求;以及 (iv) 协助美国联邦航空局确定具有足够安全数据或重复批准模式的运营类别,这些类别可能需要进一步制定规则,以消除对个别豁免的需求。
(iv) 按照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备忘录 M-25-21 中详述的联邦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导方 针使用。.
(d) 运输部长通过联邦航空局局长采取行动,应立即探索各种方案,以确保在美国领空或公海美国所属设施开始和结束的无人机系统飞行可以不受《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提到的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有人驾驶飞机的繁琐要求的限制。.
Sec. 5. 进一步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纳入国家空域系统. (a)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240 天内,运输部长应通过联邦航空局局长发布将民用无人机系统纳入国家空域系统的最新路线图。.
(b) 运输部长应通过 FAA 局长确保 FAA 的所有无人机系统测试场得到充分利用,以支持美国无人机技术的开发、测试和推广,重点关注 BVLOS 操作、日益自主的操作、先进的空中机动性和其他先进操作。 部长应优先考虑在无人机系统测试场生成安全和性能数据,以便为 FAA 规则制定提供信息,确定监管差距和运营挑战,并支持将新兴无人机系统能力纳入国家空域系统。.
Sec. 6. 制定电动垂直起降试点计划. (a) 运输部长通过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局长,并与 OSTP 主任协调,制定 eVTOL 集成试点计划 (eIPP),作为 BEYOND 计划的延伸,以加快在美国部署安全、合法的 eVTOL 操作。.
(i)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运输部长应通过联邦航空局局长向各州、地方、部落和领地政府公开征求建议书。 建议书必须在发出请求后 90 天内提交,并包括在 eVTOL 飞机开发、制造和运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私营部门合作伙伴。.
(二) 在提出申请后 180 天内,运输部长应通过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局长选择至少五个试点项目,这些项目计划在任何试点项目协议确立之日起 90 天内开始 eVTOL 运营。 遴选标准应至少包括:使用由美国实体开发或提供的 eVTOL 飞机和技术;经济和地理业务的总体代表性以及拟议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将要开展的业务的总体代表性,包括先进的空中机动性、医疗响应、货物运输和农村交通。.
(iii) 运输部长应通过联邦航空局局长与选定的申请者签署协议,概述项目目标、监管需求、时间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以及责任。 运输部长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所有可用权力,支持 eIPP 下的安全和及时运行。.
(iv) 在试点项目参与者选定后 180 天内,运输部长应通过 OSTP 主任向总统提交一份初步实施报告,总结早期规划、机构间协调以及任何已确定的紧迫监管或立法挑战。 此后,运输部长应提交年度报告,并在计划完成后,通过 OSTP 主任向总统提交最终报告,其中至少包括对计划目标和成果的评估、将 eVTOL 业务永久纳入国家空域的建议,以及为保持美国在 eVTOL 飞行方面的领先地位而提出的任何未来倡议。.
(v) eIPP 应在第一个试点项目开始运行之日起 3 年后结束,除非运输部长认为出于 国家利益考虑需要延期。.
(vi) 在 eIPP 结束之前和之后,运输部长应利用 eIPP 获得的信息和经验,为制定法规、倡议和计划提供信息,以实现安全的 eVTOL 运营,并应酌情与国防部长、总检察长、国土安全部长和其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共享信息。.
(vii) 运输部长在与 OSTP 主任协商后,可根据需要将该试点计划扩展至其他先进的航空器。.
Sec. 7. 加强美国无人机工业基础.
(a) 所有机构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优先整合美国制造的无人机系统,而不是国外制造的无人机系统。.
(b) 为了保护美国无人机供应链的完整性,确保我们的技术不受外国不当影响和利用,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联邦采购安全委员会将公布一份《2024 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公法 118-31)第 1822(1)条所定义的《受保护外国实体名单》,确定构成供应链风险的公司。.
(c) 为确保重要部件仍在美国控制之下并免受国家安全风险,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商务部长应采取行动,包括提议制定规则和开展调查,以确保美国无人机供应链不受外国控制或利用。.
Sec. 8. 促进美国制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出口.
(a) 商务部长应与国务部长、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协调,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审查并酌情根据适用法律修订出口管制条例,以便能够加快向外国合作伙伴出口美国制造的民用无人机系统,前提是这些最终用户和接受国未被确定为外国对手,且出口不会构成转用于有关计划的风险,或根据适用法规或条例受到其他限制。.
(b) 商务部长应将美国制造的民用无人机系统的出口指定为商务部出口促进工作的优先领域,并应协调机构间举措,以扩大市场准入,减少外国贸易壁垒,促进国际互操作性。.
(c) 国防部长、美国进出口银行行长、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以及贸易和发展局局长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通过酌情使用以下手段,优先考虑和支持美国制造的民用无人机系统和相关系统的出口:
(i) 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
(ii) 股权投资和联合融资;;
(iii) 政治风险保险和信贷担保;;
(iv) 技术援助、可行性研究和拨款机制;;
(v) 促进市场准入;以及
(vi) 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激励机制。.
Sec. 9. 为作战人员提供无人机. (a) 国防部必须能够使用美国制造的低成本、高性能无人机进行采购、集成和训练。 国防部长应
(i) 确保国防创新部门(DIU)蓝色无人机系统清单上的所有平台都能尽快并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在所有军事设施或靶场上运行,而不需要政策例外;;
(ii)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扩大 DIU 的 “蓝色无人机系统清单”,以在 最大程度上纳入符合《2020 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2020 财政年度 NDAA")(第 116-92 号公法)第 848 条规定的所有无人机和关键无人机组件;;
(iii) 每月更新无人机系统蓝色清单;;
(iv) 确保在实际可行的最大范围内,优先采购符合《2020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 848 条规定、由美国公司制造的无人机,而不是采购所有其他公司制造的无人机,并确保只有在完成任务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使用《2020 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 848 条规定的豁免和特准;以及
(v) 确保遵守 2020 财年《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案》第 848 节的规定不会阻碍快速采用超越我们的外国对手能力所需的无人机技术。.
(b)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国防部长应与运输部长协调,通过联邦航空局局长采取行动,简化审批流程,以扩大开展无人机系统训练的空域准入。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国防部长应与商务部长(通过商务部负责通信和信息的助理部长)和联邦通信委员会协商,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APNSA)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为开展无人机系统训练而获取电磁频谱方面存在的任何不必要的障碍。.
(c)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 90 天内,国防部长应责成各军事部门的部长确定如果由无人机系统取代将更具成本效益或杀伤力的项目,并通过 APNSA 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
Sec. 10. 总则. (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赋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建议方面的职能。.
(b) 本命令的执行应符合适用法律,并视拨款情况而定。.
(c) 本命令无意也不会产生任何一方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 人或任何其他人依法或通过衡平法可强制执行的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发布费用由交通部承担。.
唐纳德-J-特朗普
白宫,
202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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